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切实支持退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退役军人事务部等六部门关于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安置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出台本规定。
二、适用对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
三、政策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
在我市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役军人,可由本人或单位补缴公积金,起缴时间不得早于部队住房公积金停缴当月。在单位就业的,由单位按规定为退役军人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个人缴存的参照《烟台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签订《烟台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按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制度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
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退役时,本人选择将部队服役期间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到我市的,凭本人身份证、《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见附件)证明,向各机构申请设立个人账户(账户开设所在地应与社保缴纳所在地一致),并将在部队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账户。
退役后在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办理上述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使用
退役军人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个人或单位在退役一年内将退役时部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缴到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视为正常缴存,依据《军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可合并计算开户时间、缴存时间及可贷额度。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制度的,按照《烟台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贷款方面规定计算。
退役军人符合我市单位缴存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执行时间
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