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完善市对下财政体制的通知
烟政字〔2023〕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理顺市以下财政分配关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决定调整完善市对下财政体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对下税收分成体制
1.市对黄渤海新区、高新区、莱山区、龙口市实现的地方税收调增10%分成比例。其中,5%以2022年为基期核定税收划转基数,5%不核定税收划转基数。
2.市对芝罘区、福山区、蓬莱区、招远市、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莱州市、栖霞市实现的地方税收调增5%分成比例,不核定税收划转基数。
3.市对牟平区、莱阳市、海阳市、莱州市、栖霞市,设定3年税收分成体制调整过渡期(2023-2025年),其中莱阳市过渡期至2026年。过渡期内,市财政将新体制比现行体制税收分成收入增加部分,给予全额返还;过渡期满后,市级按照新体制参与税收分成,不再予以返还。
二、调整市对下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体制
1.市对各区市(除芝罘区、莱山区)经营性用地实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统筹10%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
2.市对黄渤海新区、高新区、福山区、蓬莱区、牟平区,在统筹10%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再统筹20%。
3.市对蓬莱区设定3年的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体制调整过渡期(2023-2025年),过渡期内,市对蓬莱区统筹10%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过渡期满后(2026年1月1日起),对蓬莱区土地出让收入分成体制参照黄渤海新区、高新区、福山区、牟平区政策执行。
以上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如遇省以下财政体制调整则作相应调整。
烟台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